司法实践中,区块链技术和可信时间戳技术的广泛应用有助于实现我国法治目标。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发布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其中对区块链技术和时间戳技术进行了规定。然而,从技术基础来看,这并非真正的“区块链证据”,而是时间戳技术在数字时代验证模式上的法定化。全面的司法区块链技术仍处于理论和制度的建设阶段。通过对区块链和时间戳技术的认真梳理,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推广可信时间戳技术的适用。
时间戳技术构建了区块链证据的不可篡改底层技术。可信时间戳是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根据国际时间戳标准签发的,能够证明数据在某个时间点上已经存在、完整、可验证并具备法律效力。可信时间戳技术早在2008年的一起案件中就被法院采信,而区块链的分布式交互验证需要从案件形成阶段开始研究,以更好地发挥其技术证明功能。
目前关于区块链证据的应用还停留在初级技术层面,只记录了案件事实,并没有完整建立起案件之间的信息关联网络。《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6条要求证据在上链之前必须是真实的。这涉及到区块链证据是否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的问题。如果承认区块链则“上链前真实”指出了区块链在电子数据存证中的作用。区块链数据需要与传统电子数据和传统物理空间的证据区分开来,形成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的双重空间,并适用不同的证明逻辑和理念。
区块链可信数字取证的目标是实现分布式结构下的复式记账。与目前的单一记账时间戳不同,复式记账实现了案件之间的跨越,建立起案件整体信息的关联与共享。
研究区块链的法学应同时关注案件实体和诉讼程序两个领域,从智能合约的生成机制到可信存证的信任机制,需要一个动态化、体系化、整体化的观察视角。仅从案件实体或诉讼程序进行司法区块链研究可能会导致结论的偏颇。
区块链技术证明与司法程序证明的差异在于去中心化结构与相对中心化的司法机构之间的冲突。《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7条规定了存证平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等内容,对电子证据的转化式适用思路进行了矫正。
监管区块链证据需要转变思路,从资格监管转向算法监管。以区块链算法设定的合规性为出发点,审查区块链是否符合技术中立的证明条件,从而避免区块链证据在去中心化结构中对去中心化功能的破坏。实现区块链可信时间戳架构下的数字取证需要法律人对前沿科技的认知和包容心态。面对传统证据电子化和电子证据传统化的现象,法律工作者的态度应从防御者转变为引导者。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