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披露起诉书显示,某社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发展社员。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至2020年4月期间,某虚拟货币交易社区通过ARW和VAST的平台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发展社员,每个新进人员要在平台投资2-3万元获得社员资格;社员发展十个新社员,总资金量达到30万元可升为群主;群主自己以及所管理的社员有4个社员升为标准群群主,15人一个群;资金总量达到50万元,该名群主可以申请升为理事,理事所管辖的群主有4个升为理事,经过10个创始人面试并缴纳50万元的保证金,该理事可以申请升为常务理事。
该虚拟币平台社群的层级管理框架分为社员、群主、理事、常务理事、创始人的五级上下结构,根据虚拟平台中的规则,其币种CCNY与人民币的汇率是1:1,社员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支付方式将资金充值到虚拟平台。
上级根据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社员的数量群主可获得下级社员收益的30%作为管理费,理事可获得下级群主管理费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和发起人获利情况暂时不明。
理事有所管理的团队本月投入资金必须比上个月增长35%,如果增长达到这个标准就能获得一定比例返还。
被告人叶某某是该社区负责人,级别为理事,先后发展了姚某某等39人加入社区团队,管理团队金额2147850元。
2021年2月7日14时许,叶某某向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双清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叶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为名的经营活动,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9月24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此文来源:双清区人民检察院/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