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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洗钱手段之一

本文作者:韩武斌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广强律师事务所制假售假、金融衍生品、数字经济、传销等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专注于办理具体有一定理据的涉虚拟货币发行、虚拟矿机、OTC交易、合约交易等数字经济;大宗商品现货、期货、金融期货、外盘期货、买卖外汇、外汇对敲等金融衍生品;电子烟商标、假药等制假售假方面的刑事案件。

《人民币兑换虚拟货币,是否都会涉嫌犯罪?》一文提出,如果行为人是通过OTC交易获取虚拟货币币价的波动差价,且获利来自与自己进行OTC交易的对手,那么这是虚拟货币交易的自我投资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如果利用场外交易获取第三方的获利,就可能涉嫌犯罪。

未来,构成何种罪名会是争议的问题。但可以肯定的是,将人民币兑换为虚拟货币将成为最常见的洗钱方式。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修改及自洗钱的入罪,与洗钱有关的罪名将成为“币圈”中常见的罪名。(广义的洗钱包括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为什么与洗钱有关的罪名会成为“币圈”中常见的罪名呢?这主要与人民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方式有关。

众所周知,BTC、ETH、USDT等虚拟货币可以随时通过OTC交易与人民币进行兑换,并且在虚拟币交易过程中匿名操作。因此,无论是人民币购买虚拟货币,还是虚拟货币兑换为人民币,都可以成为资金转移的洗钱方式。

如果在我国将虚拟货币定位为虚拟商品不变的情况下,用犯罪所得的人民币购买虚拟商品(虚拟货币)本身就是将“脏钱”合法化的行为。也就是说,将人民币用于买卖、投资虚拟商品符合洗钱罪中“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当然,前提是我国承认买卖、投资虚拟货币是合法的。

将人民币购买虚拟货币,从资金转移、转换的角度来看,也会成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洗钱的行为。

可能很多人认为,转移、转换行为仅仅是物理空间上的转移,是从A地转移到B地的过程。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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