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挖比特币的合同违反了公序良俗,也就是违反了公共政策(比特币在国家中并不被承认为合法货币),所以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如果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那么该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而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其次,合同无效通常应该有双向返还的后果,但在本案中,法院没有判决返还投资款或比特币,因为这些款项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双方恶意串通并实施了民事行为,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那么应该追回双方所获得的财产,将其归还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方”。这意味着比特币会被视为违法所得并被没收,但《民法典》取消了没收制度,所以法院无法处理这种情况。因此,比特币可能会留在被告手中,被告似乎得到了便宜。而实际上,法院并不是支持被告占有比特币,而是不支持原告的非法行为。因此,原告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如果被告手上的比特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那么被告也不会能够保留比特币。当然,如果还没有行政处罚的情况下,被告确实占了便宜。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确定为无效后,该行为的实施者应当返还由该行为获得的财产;如果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应该进行折价补偿。如果一方有过错,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按照该规定执行。”在法理上,对于无效合同中的非法付款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就像赌博合同无效一样,法院不会要求被告返还赌博款给原告。可见,第157条的规定并不完善,此时法院应该适用《民法典》中的原则性条款来弥补,例如第六条“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民事主体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经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