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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数字身份:元宇宙时代的挑战与应对

如今的互联网已经迎来web3.0的拐点,在元宇宙时代到来之际,面临多与我们互动的对方究竟是谁?是否可通过IP地址确认对方身份?概言之,IP地址能否在未来成为个人信息的保护范畴?

IP地址的相关定义

IP地址(InternetProtocolAddress)是指互联网协议地址,又译为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既存在共性也存在个性:共性在于,所有的IP地址均属IP协议提供的一种统一的地址格式,是异于现实世界中的物理地址,旨在消除物理地址之间的差异;个性在于,因特网上的每台计算机和其他设备都只有唯一的地址,从而在连网操作时,可以高效确认所需对象。IP地址是个人上网必需的字段,虽物理世界地理定位较为模糊,但也一般可以定位到区(县)一级。

IP地址可分为静态IP地址和动态IP地址。静态IP地址是长期固定分配给一台计算机(或路由器)使用的IP地址;动态IP地址则是因IP地址的稀缺而分配给电话拨号上网或普通宽带上网用户的暂时的IP地址。由此可见,IP地址并非必然与一台设备绑定,会出现同一IP地址在不同时段有多台网络设备使用的情况。

个人信息的定义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的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通过此定义,可以总结出个人信息的最重要特征在于“可识别性”。

何为“识别”?“识别”的基本含义是辨识某人的身份,欧盟立法者认为“识别”就是从一群人中区分出某人。从识别目的而言,将可识别性分为识别身份和识别个性特征。识别身份是将信息归属于个人或让该个体承担信息的相应法律后果;识别个性特征是通过信息描述主体的个性特征或预测其行为倾向。

当信息指向到某个个体,却无法辨认出是谁时,称为“可识别的自然人”,在识别出身份之前均属于抽象的存在。

IP地址是否属于个人信息?

基于信息的可连接性,识别个性特征只要能尽可能搜集到相应个体的信息,通过计算机的识别分析,就能基本勾勒出一个大致形象特征。

数字技术大大改变了个性识别的方式和能力,并提供了无限的可能。网络时代错综复杂的连接背后,可以指向用于确定个体网络或设备的数字ID,数字ID之后则是用户。因此,在数字ID与用户一一对应之前,数字ID仍属于一种匿名个体,即“可识别的人”。

然而,虽然好似在对应到现实世界中具象的主体之前,有一道IP地址的屏障,但我们依旧认为IP地址在某种程度上至少可以识别个体特征。

未来计算机语言通过标识符来标识变量、函数或顺序性的字符序列,由此可以关联或结合相关信息,其本质是具有指向或指示个人作用(但不一定能表明身份)。由于标识符属于个人信息识别分析的根基,因此也被纳入个人信息保护法。

比较法有一定立法例,诸如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在个人数据的定义中列举了姓名、身份证号码、定位数据、网络标识符等标识符;美国在行业实践或特殊立法中也广泛使用“个人可识别信息”即标识符。

依据标识符是否对应到现实中的具体个人,可划分为直接标识符和间接标识符。直接标识符,即唯一关联信息主体身份的标识符,如身份证号码、指纹等。间接标识符则须结合其他信息相结合可以识别具体信息主体身份的标识符,不可单独识别。

鉴于标识符进入法律视野后的范畴仍存争议,姑且将目前具有可识别性、但无法直接识别信息主体身份的IP地址纳入间接标识符。依据前述分类,静态IP地址属于电信部门登记的信息,可以识别到特定的使用者,若使用者为个人则当然应属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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