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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三千多以太币 偿还千万元人民币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的一起借贷案件中,出借人给付借款人的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货币,而是虚拟货币以太币。原告林某诉称,他与被告刘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刘某以太币的价值向林某借款1000万元,并在2020年6月以人民币形式偿还。林某向刘某指定账户转入了3165个以太币,但刘某未按约还款。因此,林某向思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和《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的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备货币的法偿性和强制性特征,不能以太币不能作为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林某主张的以太币交付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交付方式,该借款协议无效。案涉的虚拟货币交易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林某与刘某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双方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损失。

最终,法院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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