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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之路:P2P、虚拟币交易勿再逃避!最高法严罚重压

北京商报讯(记者岳品瑜廖蒙)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关于修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这个决定对原先的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根据介绍,修改后的解释保留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同时,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了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的非法吸收资金行为方式。此外,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的问题,增加了“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这些修改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了依据。

最高法明确表示,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如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达到150人以上;(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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