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解释共有15条,重点修改和完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还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罚金数额标准,以及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同时存在时的处罚原则。还明确了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修改后的解释保留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的认定,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增加了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问题,增加了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以提供依据来打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
修改后的解释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适当提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同时,对主动退赃退赔的情况适用积极退赃退赔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情况,可以适用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记者:叶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