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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纠纷案审结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林贤飞通讯员徐巧玲赵杭)

生活中常常用“你家有矿”来形容对方富裕,而投资“挖矿”项目却存在极大的风险。有些人身陷“矿海”苦苦等待,却只等来两手空空。

近日,安吉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比特币“挖矿”收益分配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认为合同无效,依法驳回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这是湖州市首例涉比特币“挖矿”合同纠纷案,对所有合伙投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当事人敲响了警钟。

投资者王某投入了77万元用于比特币“挖矿”,但收益不佳,最终将此事告上法庭。

比特币“挖矿”是利用电脑硬件在比特币系统中抓取随机生成的代码,计算出比特币的位置,并获得比特币区块奖励的方式。虽然比特币没有实际价值,也没有政府信用担保,但因为供给有限并被世界各大公司广泛接受,成为一种流行的投资货币。

王某和李某之前曾多次合作,有一定的信任基础。于是,王某以李某的名义和他人合作参与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并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王某交付77万元投资款给李某,李某将一部分资金和王某合计的1493770元转账给其他人用于虚拟货币“挖矿”。

然而,王某的收益一直不尽人意,对方解释是“机器中毒了”、“一直在亏损”、“再等等,在卖了”等等。

王某表示:“挖了整整一年,就给我了2.41275个BTC、9293个USDT、6.4个LTC,之后就没有动静了。明明矿机和币市都在大涨,肯定是李某做事不厚道。”

因为无法追回收益,王某于2021年9月将李某起诉至安吉法院,要求返还投资款77万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律偿付性,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参与此类活动的行为无效,产生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王某明知投资款用于虚拟币“挖矿”及交易,并知悉存在风险,仍然委托李某进行投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双方的委托合同被判定为无效。

另外,法院认定原、被告在监管部门多次禁止“挖矿”、提示相关风险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挖矿”活动。因此,双方都存在过错,双方应自行承担实际付出的生产成本和损失。

考虑到无法强制执行未支付的比特币款项,李某已退还王某47619.51元的人民币。根据之前双方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王某余下的20000多元人民币,并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通过此案,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清醒认识比特币“挖矿”投资的风险,不要盲目跟风。比特币“挖矿”是一种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在法律适用方面,国家在2021年9月发布了有关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将此类活动视为淘汰类产业处理。在此之前发生的比特币“挖矿”活动,依据相关法律精神,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效力被否定;在此之后发生的比特币“挖矿”活动,则直接被认定为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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