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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币交易属非法吸资新手段

《解释》原条文共九条,修改后《解释》共十五条。重点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罚金数额标准。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竞合处罚原则。并明确了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修改后的《解释》保留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了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问题,增加了“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了依据。

修改后的《解释》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并适当提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同时,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积极退赃退赔情节的适用,如果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并减少了损害结果,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修改后的《解释》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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