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已有多个地区部署了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用电实行差别电价的政策。例如,四川省决定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各类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山西省自2022年5月10日起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执行差别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元;山东省拟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浙江省决定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0元;内蒙古自治区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海南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80元。
在2021年9月24日发布的通知中,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并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文件还提出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