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肯定的说,是的。
有的平台方认为自家的平台只是提供了NFT的铸造工具,所有的作品都是用户自己上传的,侵权的不是平台,为什么平台还要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还要赔钱?
由用户提供内容的NFT平台,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要回答上述问题,我们先来了解一个并不复杂的学术概念,网络平台的分类。
学术上,一般按照平台对平台上信息内容的控制力大小,将网络平台分为3类,分别为: - 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 -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 -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平台对信息的控制力越大,承担的责任就越大。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这类平台只负责提供一个平台,不对信息内容加以筛选、加工。因此,此类平台承担的责任较少,适用“避风港原则”。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这类平台只承担“通知-删除”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有人认为由用户提供内容的NFT平台,应该属于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内容都是用户提供的,平台只是提供了铸造NFT的工具,适用“避风港原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潘律师认为,NFT平台并不是纯粹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不适用“避风港原则”。最主要的原因是NFT平台从NFT作品中直接获得了经济利益。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最新判例同样给出了解释:
(1)从NFT交易模式看,NFT交易涉及对作品的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因此,NFT的出售者(也就是上传作品的用户)应当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者授权人,否则将侵害他人著作权。对于次,NFT平台知道也应当知道,且理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侵权发生。
(2)从采用的技术角度,NFT本应解决交易主体之间信任缺乏和安全顾虑的问题,但若NFT作品是侵权作品,将破坏这种信任机制,严重损害交易秩序,动摇了NFT商业模式下的信任生态。
(3)从平台控制力角度,平台仅需对用户提交的作品进行审查,不存在海量的数据内容。所以,法院认为,平台对其平台上交易的NFT数字作品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也具备相应的审核能力和条件。
(4)从平台的盈利模式角度,法院认为平台是直接从NFT交易中获利的,涉案平台不仅在铸造是收取gas费,在交易成功后也收取佣金和gas费。因为NFT平台在NFT中直接获利,所以应负有较高的审查注意义务。
因此,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NFT平台应当建立一套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对平台上交易的NFT作品进行审查,否则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潘律师对于法院给出4个理由大多持相同观点,除了第4点的gas费稍有不同观点外。我们知道,如果是公链,gas费是支付给矿工的,并不由NFT平台获得这部分利益。例如,在OpenSea中以太坊上铸造NFT,那么所产生的gas费归属于以太坊网络,并不由OpenSea收取。如果是这种情况,gas费并不能包含在NFT平台的收益中。
但是,国内的NFT平台大多数采用联盟链,所谓的gas费也很可能包含了服务费。而且,NFT平台的确收取了NFT交易时产生的佣金,所以,不论是否收取gas费,NFT平台都从NFT的交易中获得了利益。
因此,NFT平台的确应负有较高的审查注意义务,应对作品进行审查,并形成一套审查机制。
由NFT平台提供内容的情况下,平台应负有怎样的审查义务?
根据前面网络平台的分类,由NFT平台提供内容的情况下,NFT平台属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对平台上的信息内容有相当的控制力,需要承担类比“出版者”的责任。
现实情况是,因为很多美术作品并不适合直接发行NFT,而是要基于NFT的发行规则进行再设计,这种再设计工作被NFT平台承担了。那么,这类承担了再设计任务的NFT平台,就相当于NFT的发行方、出版方,那这类NFT平台具体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潘律师认为,在由平台提供二次创作的情况下,NFT平台与传统出版者的作用类似,均负有严格的审查注意义务,对用户提供的原作品及二次创作形成的NFT作品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从发行行为的授权、原作品来源及署名、发行的内容三方面进行审查,并形成一整套严格的事前审查、事中处理机制。
不同类型的NFT平台,应承担不同等级的责任
笔者建议,按照NFT平台对作品内容的控制力强弱,将NFT平台分为两类:一类是由用户提供内容的平台,可以称其为“用户主导型NFT平台”;一类是由NFT平台承担二次设计工作的,可以称其“平台主导型NF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