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挖矿”设备一般包括一些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以及“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具体设备的类型包括应用型专用集成电路(ASIC)矿机、现场可编程门阵列(FPGA)矿机、中央处理器(CPU)矿机以及显卡(GPU)矿机等。
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根据工作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认真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排查工作。同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和广东省司法厅将指导各地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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