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量数字作品以NFT方式传播和交易,侵权问题也屡屡发生。当用户在“元宇宙”平台上发布侵权NFT作品时,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最近,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涉嫌NFT数字作品侵权的案件,对此问题做出了回应。法院认为,尚未履行审查注意义务的网络平台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奇策公司是一家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维权权利的文化创意公司。随着“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知名度不断提升,该系列作品也面临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在这起案件中,奇策公司控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元宇宙”平台帮助用户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元宇宙”平台是提供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的平台。用户可以在平台上发布数字作品,并铸造拟发布作品的NFT。这种数字作品被铸造到区块链上后,很难像传统互联网信息那样容易处理。当涉案平台收到NFT数字作品铸造申请时,由系统对作品进行人工审核。
在本案中,用户在该平台上铸造发布了一款“胖虎打疫苗”的NFT作品,售价899元。而这款作品与原作者在微博发布的插图作品完全一致,甚至带有作者微博水印。该公司主张自己已经履行了审核义务并提供了百度搜索结果和全国作品登记信息公示查询结果作为证据。但是,奇策公司认为该公司没有形成管理机制并且对作品审核不严,同时还收取佣金及“燃料费”,直接参与侵权并从中获利,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