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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侵权判决出炉”,法规待加强

近日,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引起了广泛关注。在该案中,法院认定杭州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判决该公司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侵权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在当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案对NFT以及NFT数字作品的性质、NFT交易模式下的行为界定、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属性以及责任认定、停止侵权的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形成了相应的司法审查标准,系涉及NFT数字作品的新类型典型案例。

NFT作为新一代基于区块链和智能合约的创新应用,以其非同质化、智能化等技术特点被公认为元宇宙经济体系的核心支柱。随着“元宇宙侵权第一案”的宣判,“元宇宙”一词正式出现在判决书中。

当下对“元宇宙”的定义,大体而言,是指由数字技术构成的虚拟世界对现实世界的替代或者叠加;虚拟世界的资产与现实世界资产的并存;数字物权与现实物权的并存;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并存等。对“元宇宙”的定义并未达成共识,也有人认为“元宇宙”只是概念炒作。

“元宇宙”底层的技术缺陷,至今还没有很好地解决。例如,与头戴设备配套的手持控制器只能与头戴设备有线连接,影响体验感;算力不足也是一个技术缺陷,需要不断提高算力来解决头戴设备出现的眩晕感等问题。

2020年,“元宇宙”概念兴起,虚拟现实及增强现实领域再度受到资本青睐,产业投资活跃。近期,上海、成都、浙江等地纷纷将“元宇宙”列入政府产业政策。

对“元宇宙”治理其实有两个层面:对“元宇宙”产业的引导和鼓励,以及对“元宇宙”内部社会法则的制定。业界对此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元宇宙”内部社会法则应当遵循与现实世界相同或近似的原则,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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