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范围包括中央企业所属32家境内上市公司、7家会计师事务所和7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函证第三方数字平台。试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推动落实银行函证业务规范化,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守审计准则、相关要求,按照规范的函证格式和程序开展银行函证业务,加强函证过程控制;试点银行应按照财会〔2020〕12号和财办会〔2020〕21号文件要求,接收与处理试点会计师事务所发出的银行函证,并统一规范本行的回函格式。
二是有序推进银行函证业务集约化,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应整合内部函证申请和回函业务,集中开展银行函证工作,保障函证质量,防范舞弊风险。
三是积极探索银行函证业务数字化,利用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函证数字化转型工作,加快银行函证数字平台建设,提升函证工作效率效果。
试点上市公司应积极支持银行函证工作,加强与开户行协调,保障和配合开户行做好集中回函、电子化回函工作。鼓励条件成熟的函证平台参照国家统一的业务标准、数据标准、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等进行开发设计和运营;应在试点基础上做好平台扩容和稳定性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