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宣判后,朝阳法院向相关地方部门发送了司法建议,反馈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线索,建议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清理整治。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通过专用的“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在2019年5月,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了丰复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采购、管理“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在合同签订后,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人民币,中研智创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矿场”)签订了委托合同。
在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向丰复久信公司支付了18.3463个比特币,但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尽管丰复久信公司多次催要,但无果,于是将中研智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或者按照2021年1月25日比特币价格交付9,550万美元,并赔偿服务到期后的相关损失。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交易实为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该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此外,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法院认为,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导致该协议无效,相关财产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丰复久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朝阳法院向相关部门建议对比特币“挖矿”活动进行清理整顿。
一些地域“挖矿”的活动通常伴随着巨大的能耗和碳排放,随着虚拟货币如比特币的海外行情走高,它们在不受监管的情况下涌现出来。在最近,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印发了一份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同时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增加,例如损害环境和能源的消耗问题等。该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来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从而让它们不再带来有害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