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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定:买卖比特币矿机不违法

10月1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了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案。这是继首例涉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纠纷在线宣判、首次在判决中确认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审查方式后,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又一新动作。

比特币“挖矿机”是指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在比特币的世界里,大约每10分钟会向公开账本记录一个数据块。矿工们则利用其所拥有的“挖矿机”争夺打包这个数据块提交,谁最终成功生成那个“交易记录块”(即区块),谁就可以获得伴随这些交易而生成的交易费用,外加一笔额外的报酬,这笔额外的报酬就是比特币新币的发行。

此次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比特币“挖矿机”纠纷案发生于2018年1月4日。主要案情是这样的:原告陈某在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购买了比特币“挖矿机”20件,合计总额612000元,并约定了相应的发货时间。次日,原告向被告全额支付了商品价款。到了2月3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了退款申请,被告拒绝了原告的申请,还是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发了货。原告拒收货物并再次提出了退款申请,被告再次拒绝。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能够退款及挖矿机买卖是否合法。原告认为挖矿机已无使用价值,而且涉嫌违法。被告则认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而且挖矿机本身并未被禁止。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原、被告通过互联网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比特币矿机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挖矿机本身具有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合同合法有效。

此外,消费者通过网络方式购物,难以直观判断商品质量与性能。本案中,原告基于签订合同后研究金融政策而非商品信息不对称事由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适用初衷。法院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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