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各地,政府部门通过采纳开源系统、区块链技术、独立和规范化的协议书和技术来维持互联网。在1992年,美国通过的《科学和先进技术法案》在不伪造TCP/IP协议书的前提下为电商的发展创造了条件。随着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电信法》的实施,网站依托的技术得到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促进了互联网巨头Alphabet、亚马逊、苹果和Facebook等公司的诞生。虽然法律不完备,但这些法规对很多互联网服务项目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互联网的繁荣发展之所以如此重要,其中一个因素就在于政府部门并没有管控基本协议书,而是通过管控应用软件,比如浏览器、网站和以用户为中心的应用程序来控制互联网。与此同时,Web3也出现了新的应用软件和钱包,以及基于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奖励的价值交换和清算协议。因此,Web3的监管规则应该继承于Web2,对于监管Web3的难点并不在于是否应该进行监管,而是在于具体监管哪一层技术堆栈才最为意义重大。
很明显,标准的设定非常必要、备受欢迎并且具有保障性。更精确地说,关键是Web3监管在技术堆栈的哪一层最有意义。
今天,互联网用户浏览网络技术应用程序时,根据已管控的服务提供商进行选择,其中包括浏览器、网站或应用软件等。但这些应用程序大多是根据完全免费和开放式的协议书开发的。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增加对网站信息的访问权限来要求将个人隐私、版权标准等规则保持一致。例如,在国外可以迫使YouTube删除恐怖组织征募短视频,但这并不能解决DASH(视频采集协议书)等问题。
在协议层进行监管是不可行的,因为协议书从技术上无法遵守法规,往往需要主观性判断。而且,由于协议书的规定因地域管辖而不同,列入全世界政策法规是毫无意义的,科技堆栈的政策法规通过重新编写应用程序来实现,是不必要且得不偿失的。
因此,我们应该监管应用程序而非协议书,因为应用程序的监管可以在不严重危害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