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浙江省的法院裁定不可替代的代币(
NFT)属于“虚拟财产”,并应受国家电子商务法的保护。这是在一起纠纷案中作出的判决。据报道,杭州互联网法院将NFT数字收藏品视为“虚拟艺术品”,并认为它具有创作者的相关知识产权价值。此案涉及当地数字艺术平台的客户与某收藏品销售纠纷。法院表示,NFT收藏品属于财产权,并具有价值、稀缺性、可控性和可交易性等特征。同时,它们也是基于
区块链节点间的信任和共识机制,在区块链上形成的独一无二的数字资产。杭州法院还裁定,本案交易属于通过互联网销售数字商品的经营活动,应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规范。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中国政府对
加密货币发起了打击,监管机构一般称这些数字收藏品为“数字收藏品”,试图遏制投机。最近,中国流行的消息应用程序微信也暂停了与NFT相关的账户。尽管有保护虚拟财产和个人信息的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仍需修补,以适应NFT区块链技术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