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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虚拟货币交易都是犯罪开立交易所是否必须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9月24日10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第二条,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些业务活动包括法定货币交易、货币交易比特币在美国是否合法、作为中央竞争对手买卖货币、为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这些业务活动基本上包括货币发行、交易行为、衍生品投资等。这是否意味着所有虚拟货币投资或交易行为都将被视为非法金融活动?
如果这一观点建立起来,10个部门通知的第四条将与第二条的内容发生冲突。新通知的第四条是参与虚拟货币投资的风险提示。提到任何主体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本规定的意义是警告有关投资风险,但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即有关投资活动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然而,有人认为,如果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所有货币交易和法定货币交易都是非法金融活动。在这种非法性的前提下,所谓的投资行为也应包括在货币交易或法定货币交易中,这也是一种非法金融活动。由于它是非法的,它自然应该是无效的,而不是观察它是否符合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因此,有人认为这两条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笔者认为,这两条没有矛盾。上述观点的错误在于,第二条和第四条的主体或行为模式没有区分。
仔细阅读新通知原文和中央银行相关负责人的回答记者问,第二条针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所谓的业务活动,是指个人或机构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工作或业务行为。这种业务工作通常是针对不特定对象的有计划、持续和有计划的业务活动。相应的概念是偶然的交易活动或其他偶然的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的普通行为是偶然的、业余的、非计划的、低频的投资和交易活动。类似于股票市场上散户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差异。散户投资者一般利用分散的时间和金钱进行个人投资活动,而私募股权和公开发行的投资者则为业务活动进行特殊的盈利性业务活动。散户投资者不需要持有相关的营业执照,而机构投资者一般需要相关的营业执照。

所有虚拟货币交易都是犯罪开立交易所是否必须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于这个问题,与2017年七部门94公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相比,其非法金融活动的概念仅限于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但2021年92410部门新通知将非法金融活动的概念范围扩大到几乎所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发行和交易活动,未来可能会进一步包括去中心化金融的智能合约
2.虚拟货币交易所非法经营的定性路径基本明确
期货合约业务是明确的犯罪红线,触及必刑
前94条规定,所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交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服务,但相关刑事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其相关指控,只是在代币融资发行中,涉嫌犯罪有非法代币券、非法证券、非法融资、金融欺诈、传销等。
在最新的924新通知中,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金融活动的列出增加了一个非常不同的指控,即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这里的情节严重,金额标准不高,犯罪金额达到30万可以立案。
在924年的新通知中,与94年的规定相比,该通知中列出的法律依据也增加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这是因为目前大量的虚拟货币交易所不仅提供货币交易等信息中介服务,还提供数字货币投资保证金投资合同投资业务,衍生出相关融资保证金等金融业务,一旦涉及公共集中交易或其他交易方式,可定性为未经批准的期货业务,一旦金额超过30万,涉嫌非法经营。
3.非法经营罪的另一条途径:擅自开设金融业务交易所
实际上,有一种交易所只提供otc不提供任何其他合同或其他区块链金融服务的交易服务不会涉嫌非法经营罪吗?
目前来看,答案并非如此乐观。
在本次新通知中,根据法律法规文件,还包括《国务院关于清理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金融风险的决定》。
其中,《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明确规定,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一旦交易所提供数字货币交易服务,如果面向中国客户,该服务属于非法金融服务活动,该交易所应获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一旦未经批准,属于非法国务院决定,属于非法国家规定,如果扰乱市场秩序,交易所提供非法金融服务活动,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犯罪的定罪逻辑基本形成。
当然,根据当前最高法对非法经营罪的相关答复,要求对未明确司法解释的案件逐层报告最高法律性质。从目前的政策环境和监管情况来看,我相信读者自己的心理会有相关的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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