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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数字货币交易监管 数字货币对冲外汇交易能否被归类为非法经营罪?

在大多数国家,将当地法定货币兑换成外汇往往受到许多法律法规的限制。但随着数字货币的出现,特别是USDT当稳定货币出现大量数字货币交易监管时,可以通过数字货币作为媒介交换不同法定货币的交换。这种跨境资本转移使监管机构更难以控制.
在此之前,地下银行的法定货币配对模式相当隐藏,因为在纯法定货币配对模式下,人民币交易流和外币交易流分别发生在国内外,难以察觉,但人民币如此巨大的资受人和发送人往往无法解释如此大规模的资本流动(非法外汇)的真正原因。警方可以根据人民币的流动方向获得相关证据。
但一旦以数字货币/虚拟货币为媒介,如人民币购买USDT,然后卖出美元交易USDT,在接受美元对应的海外数字货币时,人民币最终在这种数字货币对冲交易下兑换成美元。如果你分开买,USDT和卖出USDT这种行为只是种简单的数字货币交易行为。法定数字货币交易背后是人民币交易流。
在类似的模式下,警方多年前被指控非法经营,但检察官最终决定不起诉,不是因为证据不足,而是因为检察官认为交易不是货币交换,而是数字货币交易。
提交人认为,当时检察官的认定是正确的。非法外汇交易罪的对象是国家外汇财务管理秩序。对象是外汇。数字货币本身不是法定货币,更难称之为外汇。非法经营罪。
然而,监管空白区未来可能会发生变化,监管机构已经清楚地注意到了这种行为的风险。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卢磊表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可以轻松绕过银行,实现资金的跨境流动。同时,数字货币洗钱也是一种潜在威胁——以各种虚拟货币为中介,先将发送人所在地的法定货币兑换成代币,再将代币兑换成收款人所在地的法定货币。接收端。事实上,跨境支付已经完成。
可以看出,从行政监督的角度来看,官员们已经注意到,这种行为可能涉及相关风险,即监管机构认为数字货币交易本身具有跨境支付功能,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提供和分散。交易服务已成为监管的空白区域,未来可能会加强监管。

大额数字货币交易监管 数字货币对冲外汇交易能否被归类为非法经营罪?但是,有各种监督手段,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违法?
根据外汇管理局官员的讲话,有关部门普遍将这种双向套期保值交易模式评为非法外汇交易,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数字货币交易员的身份已转化为货币交易员。然而,从单一行为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是正常的数字货币交易行为,无论是购买人民币数字货币还是出售数字货币。资本实际上更难判断。如何区分,需要更明确的监管规定和实践经验,可以根据交易是否有利润结果、交易金额、频率、方法作为关键判断依据,
交易平台会变成地下钱庄吗?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地下银行等提供非法外汇交易和外汇交易的平台和个人一般属于非法经营罪。一旦外国管理局或相关监管机构将以数字货币为中介的双向交易定义为非法外汇交易,交易平台是否会构成提供转售交易的地下银行?
在分散的交易模式中,没有中央竞争对手
问题的症结在于交易平台是否扮演了中间交易者(地下银行)的角色。如果使用C2C通常没有中间交易者。因为通过C2C交易,即客户从平台上购买其他数字货币持有人,平台本身只为数字货币交易提供信息和外部监管服务。例如,客户A向客户持有人民币B购买数字货币,然后出售数字货币C客户获得相关外汇。在这种分散的交易模式下,根本没有中间交易对手。因此,即使客户可以确定A违反外汇管理规定,非法兑换外汇、提供服务的地下银行无法查明,打击犯罪的重锤将遇到困难。B和C是同一客户或承兑人,不能直接认定他们开展了外汇业务。
但是,如果有专门从事以数字货币为中介的外汇兑换服务的公司或团队,则专门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上吸引客户,并提供人民币-数字货币-全套外汇兑换服务意味着它开展业务。其目的是收取外汇兑换佣金,而不是赚取数字货币涨跌之间的汇差。这种行为在未来的监管模式下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外汇交易罪。
因为,在这种商业模式下,即使从单笔交易的角度来看是数字货币交易,提供此类交易的中介平台或承兑人,即使不从事外汇业务,也是跨境支付业务,即使不性为非法交易外汇业务,也可能定性为非法支付结算业务。这种将单一法律行为综合判断为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模式并不少见。例如,在非法集资案件领域,P2P超级债权人模式,从单一行为模式来看,债权人与投资者(债权人)之间的债权转让。
也许在不久的将来,会有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甚至是两中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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