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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数字藏品侵权第一案:Bigverse错在何处?

Bigverse是集数字艺术创新、元宇宙空间打造以及内容生态社区创建于一体的元宇宙品牌,支持数字藏品二次交易,是国内目前用户数量较大且发展较快的一个数字艺术电商平台。
Bigverse自称是“中国用户数量最多、艺术家最多、交易最活跃的NFT平台”。但在元宇宙发展之初,这种看似完备的头部数字藏品平台,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
藏品交易自由定价,或存在炒作风险
Bigverse平台可以进行NFT数字藏品的购买和比价,支持在平台上进行二次转售,价格由持有者自主定价。
值得注意的是,有消费者在Bigverse的讲解视频中发出这样一段容易引起争议的描述,“如果我现在还不想出售数字藏品,还可以把转售价格标记高一些。”
Bigverse建议藏者将不愿出售的藏品价格标高,但数字藏品随意定价会哄抬其实际价值,外界也会质疑数字藏品炒作,这对于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的数字藏品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在数字藏品刚刚起步阶段,行业实际上还是需要更多规范化的管理。
NFT侵权第一案,Bigverse平台担责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官方披露,该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奇策公司经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IP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维权权利。
但奇策公司发现,在原与宙公司经营的数字藏品交易平台Bigverse上,有用户铸造并发布了“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售价899元。
且该NFT作品与“我不是胖虎”作者在微博发布的插图作品完全一致,甚至NFT作品右下角带有作者微博名“不二马大叔”的水印。
因此,奇策公司将原与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与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原与宙公司辩称,自身系第三方平台,涉案作品由平台用户自行上传,无须承担责任,且在事后审查发现侵权后,已将该作品打入地址黑洞,尽到了通知删除义务,所以也没有停止侵权的必要性。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原与宙公司经营的NFT平台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
但由于无法确定侵权人实际侵权获利和未能举证原告存在的其他损失,故法院综合侵权作品的交易金额、被告收取的费用、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最终确定赔偿数额为4000元人民币。

NFT数字藏品侵权第一案:Bigverse错在何处?在此次判决中,法院明确了NFT平台的责任: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不仅需要履行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还应当建立一套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对平台上交易的NFT作品的著作权方面做初步审查。
乍看之下,此案的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在民事诉讼案件中非常普遍,而且赔偿金额并不具有代表性,本案也并非终审判决。
但是,因为该案涉及的“胖虎打疫苗”是一件NFT作品,故被法律界人士广泛视为“NFT侵权第一案”。
杭州互联网法院指出:“在当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案对NFT以及NFT数字作品的性质、NFT交易模式下的行为界定、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属性以及责任认定、停止侵权的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形成了相应的司法审查标准,系涉及NFT数字作品的新类型典型。”

NFT数字藏品侵权第一案:Bigverse错在何处?制度空缺背景下,第一案提供经验
NFT是新一代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创新应用。随着大量的数字内容以NFT的方式传播和交易,盗版侵权现象也越来越多。与一般互联网上的版权侵权不同,数字作品一旦被铸造成侵权NFT上链传播,将导致链上的信息难以清理。
目前国内外的NFT交易大多依赖平台完成,从NFT的铸造到上链再到交易都通过平台进行,平台一般通过燃料费(可理解为手续费)、交易佣金等获取收益,在这种新型的版权流转模式中,平台应当对NFT作品承担何种注意义务,在出现侵权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成了业内普遍关注的问题。
从法律层面对NFT发售、交易平台的注意义务、法律责任进行厘清,进而在发生侵权的情况下,对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停止侵权的范围等疑难复杂问题都给出明确界定。
特别是创新对NFT数字作品停止侵权的承担形式,除了删除线上的作品,还应清理上链后的NFT信息,通过地址黑洞等技术最大范围停止侵权内容的传播。
Bigverse这一侵权案件的判决没有使用传统的公证取证,而是采取了以“飞洛印”为代表的区块链电子存证工具作为取证手段,并且得到了法院的认可。电子存证凭借低成本、高效率和可靠性的特点,对发生在NFT等典型的Web3.0网络环境中的侵权行为固证有巨大的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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