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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中的东西 七天无理由退货适用吗?

在购物趋势盛行的时代,面对外面的花卉世界,冲动消费总是不可避免的。遗憾总是伴随着冲动,我相信读者会有这样的经历:买商品不满意退货,但没有合适的理由,这次该怎么办?
因此,遗憾制度(即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应运而生。你可能不熟悉这个名字,但在中国,它有一个熟悉的名字,即七天无理由退货。事实上,遗憾通常是指给消费者一种权利,即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如果他们对消费者行为有遗憾的想法,他们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根据自己的意愿将购买的商品退还给经销商,无需解释原因或承担费用。该遗憾制度在中国正式建立的标志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2013年7天内无故退货的有关规定。
如今,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应用已经深入人心,随着元宇宙产业和数字收藏的兴起,各种虚拟商品也加入了网上购物的范畴。那么,在数藏或元宇宙中购买其他商品,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系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今天的文章以元宇宙中的数字收藏为出发点,分析元宇宙中的东西是否以及如何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系统。
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
一个明显的结论是,并非所有商品都能无故退货七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但以下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制;(2)新鲜易腐;(3)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打开的视频产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商品;(4)交付的报纸和期刊。

元宇宙中的东西 七天无理由退货适用吗?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消费者费者在购买时根据商品性质确认不适合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故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无损。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格。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因此,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前提是:1。退货的货物应当完好无损;2、货物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3、货物不属于性质不易退货的货物,或者虽然属于此类货物,但未与消费者确认。
对于本条第二款中提到的商品,2020年修订的《网上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消费者购买时确认的以下商品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1)开封后容易影响人身安全或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容易改变商品质量的商品;(二)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值较大的商品;(三)销售保质期附近的商品和有缺陷的商品。”
因此,数字藏品交易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关键在于数字藏品是否适用于该系统。
构建数藏遗憾制度的复杂性
(一)是否适用是个问题
根据数字收藏的性质和相关法律,数字收藏可被认定为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打开音像产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商品或一旦激活或试用价值贬值,排除七天无理由退货系统的适用。
但萨姐团队认为,对于一般的数字藏品,可能很难被认定为上述两种商品。
对于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打开视频产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商品排除七天无理由退货系统,因为这些商品往往属于一次性或短期消费,换句话说,消费者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观看视频产品或安装软件,观看或安装后,实际上商品可以被视为消费,即使退货后,对消费者没有影响,同时,这种数字商品也具有很强的可复制性。虽然消费者退货,但商家很难确认消费者是否有复制品。因此,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是合理的。
事实上,数字收藏与这种数字商品不同。虽然数字收藏通常以图片、视频和音频作为底层作品,但数字收藏的价值不仅在于底层作品,而且在于它为买方提供了所有权凭证,使买方能够享有特殊权益,这种权益的持续性需要买方长期持有数字收藏。换句话说,数字收藏不同于一般的一次性或短期消费商品,由于数字收藏的基本技术NFT复制数字藏品的性质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数字收藏几乎失去了上述排除七天无理由退货系统的基础,很难确定数字收藏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系统。
至于数字收藏是否属于一旦激活或试用后价值大幅贬值的商品,电脑、手机等数字产品更具代表性。我们认为数字收藏不应该被认定为这类商品。原因是数字收藏不同于电脑和手机。对于买家来说,购买数字收藏后没有激活或试用程序,数字收藏本身的持有也不会导致其价格的巨大贬值。换句话说,购买数字收藏并持有的行为既不会影响底层作品的价值,也不会影响数字收藏底层技术带来的价值,因此,不宜认定数字藏品属于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值较大的商品。
因此,初步判断数字收藏应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系统。如果要排除七天无理由退货系统的适用,应考虑数字收藏是否可以被视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2款(底部条款)。
(二)兜底条款的局限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可以认为是一种底部条款。因此,对于数字收藏品,只要消费者明确表示不适用该系统,就可以根据底部条款排除七天无理由退货系统的适用。
然而,底部条款的适用有很大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不仅在于对数字收藏性质的论证可能不够充分,因此很难将数字收藏归类为根据商品性质不适合退货的商品,而且不同地方的法院可能会在判决中做出完全不同的判断,因此,平台和消费者缺乏预测判决结果的可能性,因此,能否退货始终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因此,试图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排除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都不是一个好的解决方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仔细考虑。
数藏遗憾制度的真正进路
上述讨论似乎意味着七天无理由退货系统更适合数字收藏。但事实并非如此。在数字收藏行业建立数字收藏遗憾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没有统一的标准。
换句话说,七天无理由退货系统是否可以根据销售的数字收藏的具体类型来确定。例如,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确定数字收藏不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系统,并在相关文本中向买方明确:
首先,购买数字藏品的人有权下载或欣赏特定作品。也就是说,只有买买家购买数字收藏后,他们才能欣赏或下载他们的底部作品作为持有人,而不是买家不能下载或欣赏作品(如果买家可以听完整的片段,而不是买家只能听一些片段)。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形式是一种新的数字收藏形式,但显然数字收藏应该属于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打开音像产品、计算机软件和其他数字产品,因此应排除七天无理由退货系统的应用。
其次,数字收藏品属于盲盒数字收藏品。对于盲盒数字收藏品,毫无疑问,在打开前七天无理由退货系统是适用的,但一旦盲盒打开或购买后自动打开,则应认为该数字收藏品属于不完整的商品,因此也排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系统的适用。
第三,数字收藏是由买家定制的。如果数字收藏本身是由买家要求的,然后由平台铸造,那么这些数字收藏当然被认定为消费者定制商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一款,从而排除七天无理由退货系统的适用。
此外,对于数字藏品来说,七天无理由退货系统是否可以应用还需要考虑是否有二级市场。数字收藏行业的特殊性在于,其二级市场往往是由平台本身构建的,买家可以直接在二级市场使用自己购买的数字收藏。因此,如果该平台允许买家在购买后立即进入二级市场,则可能存在七天无理由退货系统的问题。这个问题来自刑法中非法集资犯罪所要求的诱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规定,是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偿还本息或支付回报,直接或间接承诺满足诱惑的要求。对于开放二级市场的数字收藏平台,如果购买后能立即进入流通,实际上有可能构成诱惑。简而言之,七天无理由退货一般属于原价退货。如果消费者发现二级市场价格在购买后七天内过低(低于原价),则可以通过无理由退货护,如果高于原价,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从而获得高于原价的利益。换句话说,通过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平台实现了保本付息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被认定为诱惑。
因此,对于开放二级交易市场的平台,为了保护自身风险,不适合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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