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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债券业务质量评价修订:A类规模前30%调整为前20%

据《证券日报》报道,中证协最近对《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这一修订旨在更好地激励券商开展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促进券商债券业务的高质量发展。

修订的评价办法将企业债纳入评价范围,向券商征求意见并计划在过渡期后一年内实施。近三年来,中证协已根据公开发布的评价办法对证券公司进行了评价,反映了证券公司在公司债券业务方面的专业能力、合规风控水平及社会责任担当。此次修订进一步考虑了监管部门的关切,将评价指标从证券公司开展债券业务的整体情况延伸到债券项目的各个环节。

修订的主要思路包括突出注册制下提高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内涵和要求,提升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以及增加监管激励内容。修订主要涉及调整评价体系框架,增加评价打分主体以及全链条跟踪项目质量等三个方面。

修订后的评价指标包括合规内控(比重35%)、执业质量(比重35%)和服务能力(比重30%),体现了证券公司债券业务的治理水平与效果、执业状况与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为了增强评价结果的监管可用性,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并对A类证券公司增加了类似“白名单”的基本条件。同时,建立了评价结果的动态调整机制,提升扶优限劣的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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