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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投资欠缺成功! 法院裁决失效

转自: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刘四红)尽管监管明令禁止,但近年来,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电子货币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仍然吸引了许多人的投资和交易。然而,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呢?国内有一起因买卖虚拟货币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在法院审结,对此作出明确判定,认定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及相关协议均为无效。

5月7日,广西高院最新消息称,近日,青秀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买卖虚拟货币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背景是胡某和潘某通过他人介绍结识,此后潘某多次向胡某推荐其参与经营的一款STD虚拟货币项目。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胡某共向潘某购买了12250个STD币,共计994228元。

2021年10月6日,两人签订了《STD虚拟货币交易非典型性保证协议》,潘某承诺从STD币处获取的收益价值会高于胡某的投资额,如存在差额部分则由潘某补足。但因胡某未获得任何收益,他将此事告上了青秀区法院,并要求潘某返还本金994228元及利息。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多部门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其中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来筹集所谓的“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种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立即停止,任何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都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或其他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该案中,涉及的STD币并不是货币发行机关发行的,也不具备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因此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胡某和潘某交易STD币后,虽然签订了《STD虚拟货币交易非典型保证协议》确认和承诺交易行为,但此行为已经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构成了危害,因此案涉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及《STD虚拟货币交易非典型保证协议》均应为无效。

为了防范虚拟货币的金融风险,维护经济金融正常秩序,我国自2017年开始禁止虚拟货币的发行、交易、提供服务等行为,并多次向公众提示风险。

厚雪研究首席研究员于百程指出,虚拟货币是一种新兴事物,在国际上对其认知和监管也存在差异。例如在一些境外国家或地区,虚拟货币可以正常交易,并纳入了监管。然而,虚拟货币存在价格波动和高杠杆等交易方式,因此虽然国内多次提示风险,但仍有些个人看好虚拟货币并乐于投机,通过一些灰色渠道参与了境外虚拟货币的买卖,其中也包括一些对此不太了解的人被中介诱导而参与交易。

“对于国内个人来说,买卖虚拟货币存在几个方面的风险。”于百程表示,一是币价波动和杠杆交易带来的损失风险;二是由于境外监管、交易所、技术、资金兑换等方面产生的未知风险;三是由于国内禁止虚拟货币交易,所以当发生纠纷时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第四则是遭遇诈骗的风险。总体来看,虚拟货币在资产权益认定、产品性质、交易方式、资金兑换、法律保护等方面都存在风险,于百程认为,对于大众来说,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不建议参与。

法院也提醒说,当前,以比特币为首的各种虚拟货币投资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关注,但大家务必知道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由于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因此造成的损失根据投资行为发生的原因,由投资者按照过错程度进行分担。此外,广大群众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时刻提醒自己投资需谨慎,切勿轻信任何所谓的可以通过买卖虚拟货币致富的信息,谨防个人财产受损。

来源:新浪 作者:媒体滚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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