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2日,重庆市辣妹子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辣妹子酱菜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转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将持有的13项商标(“辣妹子”系列主商标)转让给被告,转让费为1600万元(含税)。被告应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辣妹子”系列主商标的《核准商标转让证明》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支付全部转让费。合同中还约定,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转让费的,应支付违约金,每迟延一日,违约金为迟延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三。
2019年8月6日,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了“辣妹子”系列主商标的《核准商标转让证明》,但被告未支付转让费。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向被告发出《限期履行合同通知书》,要求支付1600万元,被告在通知书上确认接收,但仍未付款。2019年9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商标,由于被告未支付转让费,被告签收了该通知书。综上,被告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商标。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约定了转让费的支付期限和违约金计算方法。法院认为,该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将商标转让给被告,被告未按时支付转让费。原告向被告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对合同解除也无异议。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将商标返还原告。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商标转让合同》约定了迟延支付转让费的违约金计算方法。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转让费,构成违约。原告要求以16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关于《商标转让合同》的合同,被告应将涉案商标返还原告。
评析
1、本案是一起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将商标转让给被告,但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2、在商标转让合同中,应注意相关风险点。对于转让方来说,应尽量约定分期支付转让费,避免一次性支付。对于受让方来说,应明确转让方对商标的合法享有权利,商标注册证书应以及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是否与转让方营业执照上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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