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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法律属性的判断与类型化方法

作者:刘磊,杨震

数字货币”最早可以追溯到“货币无纸化”。目前,“数字货币”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国家发行的法币,利用互联网技术,以虚拟数字的方式呈现出来;第二种是民间个人或组织研发的具备特殊属性的数字符号,这些数字符号在运行过程中,被商业社会赋予了一定的货币、商品或证券属性,从而具有了投资价值、财产属性、或货币属性。本文所讨论的数字货币是指民间意义上的数字货币。

一、数字货币纠纷的兴起和扩张

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认为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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