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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传销骨干被判刑

  • 人民
  • 2023-08-13 05: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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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了一起传销案件。该传销组织以投资获得高额回报的名义进行活动。两名被告人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他们的行为构成了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的罪行。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寿岳多不服,提出上诉。经过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义乌市焱堔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焱堔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12日。该公司开发了名为“全民挖矿联盟”的手机APP。2016年11月份,被告人俞某佳通过陈东的介绍加入了义乌焱堔商贸有限公司发起的名为“呼之即来”的项目。之后,他发展了被告人寿某多并注册账户加入。会员需要投资2000元购买一台虚拟挖矿机作为入会资格激活账户。入会后,会员可以获得静态收益,即一个月后返投资额25%的钻石。会员还可以通过推荐下线人员加入来获得动态收益。第一代可以获得第二代投资额3%-12%的金币奖励,和第三代投资额1%-6%的金币奖励。会员获得的钻石和金币可以提现,也可以在诸暨市的“呼之即来”超市消费。

2017年6月,被告人俞某佳和寿某多分别成为高级报单中心和中级报单中心。他们可以分别获得所属所有下线投资额的3%和2%的金币提成。他们负责给下属会员充值金币以及垫付提现款,并通过微信群管理下属会员,传达总公司的通知、宣传培训资料等。他们的作用是上传下达的衔接协调和管理,为该传销网络在诸暨市的扩大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被告人俞某佳、寿某多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至少60人,并且层级在3级以上。被告人俞佳佳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360万元以上,被告人寿岳多收取172万元以上。

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俞某佳犯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寿某多犯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寿某多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考虑到寿岳多和俞佳佳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此文来源为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目的是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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