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新疆昌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一起名为“善心汇”的传销案。一审期间,李某因参加“善心汇”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2438人,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并处罚金五万元。法院认定,2016年6月,李某加入了深圳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该公司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在其网站上通过高额静态和动态收益吸引会员并吸收资金。在静态模式中,会员打款给其他会员,根据打款金额的多少获得不等数额的收益。在动态模式中,会员通过发展下线可以获得提成。李某通过口头和微信向他人宣传善心汇公司并诱骗他们购买“善种子”注册成为会员,从而非法获利。经过一年时间,李某成为”善心汇“组织的“C轮服务中心”级别会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2438名会员,获利23万8230元。2017年7月26日,李某被民警抓获。2018年11月16日,一审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5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李某对判决提出上诉,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要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经审理查明,原判对李某的非法获利数额认定有误,但对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其他事实认定正确。因此,二审法院决定减轻处罚,并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改判李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李某的非法所得13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