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了解,2016年和2017年期间,"国盟证券"传销组织在北京地区宣传购买该证券可以获得高额返利和推介奖励,吸引参与者缴纳费用并发展更多人员参与。侯某青通过介绍了解到这个项目并加入了这个传销组织。之后,她在自己经营的火疗馆等地积极推广该项目,发展下线成员,并帮助传销组织发放现金奖励。2017年1月,她又了解到了"普金证券"传销组织的项目,并加入了该组织。她在顺义区继续以同样的方式发展下线成员,进行传销活动。她在两个传销组织中发展了50多人和90多人,并且参与的传销资金总额超过300万元。
案发后,有人要求侯某青退还参与传销的资金,她报警后被羁押。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侯某青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考虑到其具有自首、从犯情节,并且认罪、悔罪,法院减轻了其处罚。因此,法院判决侯某青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侯某青对判决不服,认为"国盟证券"和"普金证券"不是传销组织,她只是参与投资和协助他人收取投资款,并没有主动宣传寻找投资人,不是组织、领导者。经过审理和上诉人的讯问,二审法院认定"国盟证券"和"普金证券"都属于传销组织。侯某青在加入这两个传销组织后,积极宣传、培训,被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其行为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于情节严重,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正确的判决,证据充分有效,量刑适当。现在,二审法院驳回了侯某青的上诉,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