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底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项某某、申某某等人在安徽合肥、江苏无锡加入了一个以“自愿连锁经营业”为名的传销组织。实际上,这个组织是一个“拉人头”、收费的传销组织。参加者需要支付一笔费用才能加入该组织,费用从3800元到69800元不等。参加者可以通过发展下线来提升自己的级别,根据级别、下线的数量以及下线购买的份额多少来获取提成。被告人项某某已达到“老总”级别,被告人申某某已达到业务经理级别。
该传销组织将传销人员分为若干个“大家庭”进行管理,最高级别管理人员为“区域组长”,负责管理无锡地区的整个传销组织,并任命职能老总。每周会召开“老总会议”讨论和决定各项工作。除此之外,还有各种总管负责各自的任务。
该传销组织通过“家庭会”、“经理会”、“总管会”、“老总会”等形式实现传销人员、信息、工作的交流、互通。也设立了申购总管负责新加入成员的申购款缴纳工作。
2017年10月,该传销组织从安徽合肥转移到了无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截止案发,该传销组织在无锡地区已经发展了数个“大家庭”,吸引了90多人参加,并组织层级达3级以上。
被告人项某某在2014年底加入该传销组织,在2017年10月开始担任陈某一家庭的直接老总和能力“老总”,后于2018年4月离开。
被告人申某某在2018年4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在2019年1月至3月期间担任屈某某家庭的自律配合总管,后于2019年3月离开。
法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申某某伙同他人以利益引诱、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的人数达到30人以上、层级达到三级以上,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被告人项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申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