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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区块链存证效力范围,今日实施

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并于今日正式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一部指导全国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工作的司法解释。该规则的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区块链存证的效力范围,确定了经过区块链存储的数据推定为未经篡改的效力。而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则规定了区块链存储数据上链后和上链前的真实性审核规则。

近年来,由于区块链存证的效力和审核规则不明确,导致公证机构和第三方存证平台等在推广区块链技术存证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规则》进一步规范了区块链技术的司法应用,促进了区块链存证行业的有序发展,并有效解决了取证难和认证难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有四个方面需要注意。

首先是区块链存证的性质。根据《规则》,区块链存证是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需要注意的是,区块链一般情况下并不存储电子数据内容,而是存储经过加密运算得出的哈希值,并通过对哈希值的核验来判断数据本身是否被篡改。

其次是区块链存证的效力。由于区块链技术具有链式数据结构、分布式存储和加密机制等特点,能够很大程度上保证上链后的数据难以篡改,并为法院认定证据的真实性提供了技术支持。因此,《规则》规定,如果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是经过区块链存储并经过技术核验一致的,则法院可以认定该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规定只是推定了区块链存储数据的真实性,并不直接确认其完整真实性。

第三是区块链存证的真实性审核规则。尽管区块链技术本身具有防篡改的优势,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影响上链后数据真实性的因素包括区块链技术的底层架构、共识机制、节点数量和分布,以及存证主体的合法性、存证所依赖的软硬件系统等。根据《规则》第十六条的推定规则,数据上链后的真实性是可推翻的。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法院应当审查数据上链后的真实性。这包括对存证平台主体的合法性和妥当性、存证硬件系统的安全清洁性和可靠可用性、存证技术和过程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等方面的审查。

最后是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区块链技术并不能保证上链存储前数据的客观真实性。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则法院应当审查。启动上链前数据真实性审查需要当事人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主动进行真实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和存储过程,以及是否有公证机构公证和第三方见证等程序保障,还应考虑是否有关联数据或其他证据与之印证。

《规则》的出台有利于系统全面解决区块链存证的真实性认定问题,规范了区块链技术的司法应用,严格了区块链存证的审查标准,并充分发挥了区块链技术的优势,进一步促进了区块链存证行业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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