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级人民法院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马某通过刘某、常某和李某向威乐国际加密数字货币项目(以下简称威乐币项目)投资了7万元,并在2017年12月24日签署了一份协议书。
然而,在2018年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发布了《关于开展为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后,刘某、常某、李某和马某等人无法打开威乐币账户,也无法使用。
因此,马某依据他们签署的协议书要求三名被告赔偿他的损失,金额为69,999元。
然而,法院认为购买威乐币的后果应由马某自己承担。因此,对于马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支持。
来源:中关村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