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交易所历史上犯的错误,现在会追究吗? 比特币为首的虚拟货币,无疑考验着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管理能力。认可为支付手段?规定为“特定的虚拟商品”?似乎大家还在摸索,但正在好人举手还没进行的时候,坏人已经提前下手了。
一波一波的造币神话,一场一场的线下营销,一群一群的tokens粉,狂热的气氛感染了很多人,有的人抵押房屋孤注一掷,有的人借钱放大杠杆,有的人伺机开始内幕交易操纵币价。
正因为此,虚拟货币及与之相关的配套平台和发行方式,有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原罪,可能包括: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诈骗罪(刑法第266条,如有内外勾结内幕交易行为多涉嫌此罪)、洗钱罪(刑法第191条)、盗窃罪(刑法第264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第一款、第二款)等。
如上罪名,从我国虚拟货币交易所开始运营至今,均未超过追诉时效。原则上讲,确有被追诉的可能。但是,我们认为也许“枪口会抬高一厘米”,因为,行政法和民商法可以管理好,调整好的领域,不需要刑法出来当最后一把保障刀。因此,应该不会追究历史上的错误。
币币交易,法币与token交易,是非法经营罪吗? 非法经营罪是著名的“口袋罪”,上海华东政法刘宪权教授认为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