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王某通过他人介绍进入一个矿机群,与群内的刘某成为了好朋友。后来,该群转型为虚拟货币群,群内有人不时以低价抛售虚拟货币。7月11日,在高回报的诱惑下,王某委托经验丰富的刘某代购了3万元的虚拟货币。王某通过银行转账将款项转给了刘某,并得到了相应的账户和密码。但两年后,王某声称未收到购买的虚拟货币,遂向沛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3万元购币款及支付利息。
经审理,沛县法院认为,本案中的虚拟货币属于一种类似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虚拟货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而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的法律地位,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违反法律,不受法律保护。因此,由于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秩序及禁止买卖虚拟货币的规定,双方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法院判决,王某因订立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沛县法院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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