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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币交易被最高法列入新型非法集资犯罪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以便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

《解释》将于2022年3月1日开始施行。原条文共有九条,修改后共有十五条,整体来看,主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重点修改完善;同时,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罚金数额标准,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竞合处罚原则,明确了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修改后的《解释》保留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不变,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另外,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了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

近期,以“元宇宙投资项目”“元宇宙链游”为名目的非法集资和诈骗活动频发,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一位银行业资深人士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新修改的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新增了网贷、虚拟币等领域,主要是针对近年来国内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特别是针对出现的一些新型诈骗手段,及时填补监管制度、法律的空白,并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金融秩序。

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频发,一些犯罪分子打着“养老服务”“养老项目”“老年产品”以及“以房养老”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损害了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以房养老”陷阱中,骗子承诺高利率回报,以投资养老为名,诱骗老人将房子抵押贷款,将房产处置权交给理财公司。最初,老人每月能够收到相应的回报,但一旦资金链断裂,老人最终可能面临“钱房两空”的情况。

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分析师苏筱芮指出,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频发的原因是两方面:一方面,老年群体也存在广泛的投资理财需求,但由于存在“数字鸿沟”等因素,更加偏向线下方式,而线下非法集资具有分散性,形式隐蔽,难以监测,给早期识别和预防带来了一定难度;另一方面,一些老年人不了解理财产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缺乏了解,而不法分子擅长夸大宣传,甚至打着“温情牌”,以此欺骗老年群体。她认为,后续不仅需要加大对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还需要鼓励持牌金融机构开发出“适老”理财产品,通过各类宣传提升老年人的金融素养和防范意识。

针对此次《解释》的修改内容,最高法刑三庭相关负责人指出,《解释》原第二条规定了非法吸收资金的十种行为方式,并规定了兜底条款。经过修改,《解释》在原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了一项“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主要为依法打击P2P、虚拟货币、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化发展,一些涉及资金领域的乱象频繁出现,不仅危害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还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苏筱芮指出,这次《解释》的修改是对过去阶段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炼。该解释的发布能够严密非法集资相关的法律网,一方面可以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震慑力度,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统一适用标准,提高司法效率。

据了解,修改后的《解释》还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区分自然人和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适当提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同时,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积极退赃退赔情节的适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对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适用《解释》中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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