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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决定解决投资虚拟币挖矿引发的纠纷问题

据安徽怀远法院微信公号4月25日发布的消息,近日,怀远法院对高某等三人与张某某因投资虚拟币“挖矿”产生的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由于投资行为本身违反了国家政策,相关民事行为无效,因此当事人需要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据法院调查,原告高某等人在2020年11月通过他人介绍投资了成都积木算力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工蜂矿机项目,购买了一些“矿机”。该项目的运营模式是投资人通过交易所购买USDT币,再将所购得的USDT币投资到成都积木算力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APP里购买“矿机”,通过手机挖取虚拟币并兑换成现金。

由于国家政策的影响,高某等人投资的工蜂矿机项目在2021年6月被整体关停。后来,投资人和项目方协调,项目方退还了矿机购机款50万元,并向被告张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了66300元。然后,张某某将USDT币兑换成人民币,并向其他投资人支付了150000元。因此,原告等人与张某某之间发生分配问题的纠纷,最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矿机退款等3万余元。

怀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是高某等人投资“矿机”生产虚拟货币所产生的纠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的带动作用有限。此外,虚拟货币交易也存在风险。根据相关规定,任何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高某等人投资“矿机”计算虚拟货币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相关损失需要当事人自行承担。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原告高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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