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的见解, 原生态数字著作是有单独价值的,而线下推广艺术品的数字NFT,不是说沒有单独价值,反而是不太可能彻底摆脱美术作品,但又无法彻底百分之百的取代艺术品的产权年限使用权,严苛的意义上它应该是 艺术品产权年限以外的某类用益物权或一些权益化的单独价值。因此,关键是 艺术品的什么用益物权或权益开展财产化,随后市场份额化或规范化为NFT的方式。
例如一幅画NFT,真真正正的价值并不是因为它仅有一幅,反而是这一艺术家的IP和画自身的造型艺术价值及其将来的附近衍生产品价值,因此NFT不应该仅仅损坏原创后剩余的数字NFT的这一唯一性的价值,反而是根据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来完成的一个画的真真正正权益数字化,有时很有可能必须一部分线下推广体制来相互配合完成,例如原画设计捐赠给历史博物馆或是到造型艺术私募基金里边,但画的文学家写作稀缺资源、画的数字传奇租用赏析权益、受权文具用品服装家居家具的衍生产品衍化权益等,项目投资下注和策展者产生的流通性的分派,都能在NFT里边完成,这就是一个数字所有权证的含意。
说到数字所有权证,我想到到好多个实体:一个是中国第一只个股的纸版版个股,一个是80时代的国债券(我国公债的券),再一个是藏书票木刻版画。大伙儿还可以浮想联翩一下。